:::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9.06.30.台89內營字第8983865號

說明:

一、復貴府89年6月7日89北府工使字第206900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頂樓平台及防空避難室,非依法令規定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有變更構造、顏色、使用目的、設置廣告物或其他類似之行為,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一項所明定。準此,本案於公寓大廈外牆面懸掛大型空調設備之物體,業已違反上開規定。另住戶變更外牆結構再成立管理組織,是否適用上開規定乙節,應視其變更外牆結構行為時間是否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據以准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