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新闢道路應符合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定落實行人友善區規劃,請轉知所屬道路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並建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成立道路工程審查小組,確保新開發地區之道路建設能符合行人友善區之要求,請查照。
內政部114.7.3內授國工字第1140808596號函
一、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於113年5月1日總統令公布,並依行政院核定自113年10月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公告指定行人友善區,逐年辦理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之增設、拓寬或改善、障礙排除、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等。以上規定係針對既有開發地區、已開闢使用之市區道路與公路等道路範疇,至於新開發地區、新闢道路部分,應以本部及交通部等中央道路主管機關頒行之最新工程設計標準及其規範為道路工程設計內容,直轄市、縣(市)道路管理機關應依權責,落實轄區內道路工程案件之審查作業,並於後續接管該道路時,確認該新闢道路有依審查內容施作工程及符合人車交通安全環境後完成接管事宜。
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新市鎮開發、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應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其立法意旨在新闢地區之道路設計時,即應提供行人動線連續之無障礙步行環境,並管制車輛使用行為,區內道路除設置人行道外,得採取速限標誌或標線、降速措施、時段性行人徒步區、行人優先區或其他方式提供步行環境,目的在避免直轄市、縣(市)道路管理機關接管後再訂定計畫辦理改善。新開發地區因尚無居民入住,規劃施作行人友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免除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第7條第1項辦理公告程序及同條第3項舉辦說明會。
三、本部前於114年3月19日召開新市鎮開發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新闢地區行人友善區規劃協調會議在案(檢附上開會議紀錄影本1份),已提供本部及交通部所頒道路工程規範規定及下載資訊,請督促所屬各道路工程主辦機關依循辦理。並建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成立道路工程審查小組,協助檢核開發單位於新開發地區道路工程設計階段,確實納入行人友善區規劃內容以及各種工程設計規範;另建議於都市計畫擬定階段,亦可透過道路工程審查小組調整路型及路寬,以利後續工程設計。
四、本案分行交通部(公路及風景特定區)、經濟部(產業園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及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土地整體開發區)、本部國土管理署都市更新組(新市鎮開發地區),請配合轉知所屬各區管理單位及道路工程主辦機關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