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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於公園地下設置瓦斯貯氣槽之管理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75.05.01.營署建字第5477號

說明:

一、復 貴處75.04.08.北市工公藝字第5388號函。

二、按天然氣貯氣槽不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本部75.01.23台內營字第368023號函業已明釋,其安全檢查及管理權責之劃分本部75.02.05.台內營字第376957號函亦已規定有案。貴處建議公園地下設置瓦斯貯氣槽宜申請建築執照乙節,留供修訂有關法規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