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100年10月6日召開研商同一基地兩幢防火構造建築物間防火間隔疑義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10.17.營署建管字第1002919132號
說明:依據本署100年9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1000058279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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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有關同一基地兩幢防火構造建築物相對外牆之距離及其外牆及開口之防火性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3款及第4款業有明定,同一基地內之二幢防火構造建築物,一側為無開口且具有1小時防火時效之外牆,另一幢建築物相對之外牆及其開口,仍應依上開第110條第3款及第4款辦理。
二、至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所陳:二幢防火構造建築物相對之外牆,其所需防止火災延燒之距離或防火性能理論上相同,惟一側為無開且具1小時防火時效之外牆時,另一側外牆之距離及防火性能,於兩幢建築物分屬兩宗基地及統屬一宗基地,分別依同條第1、2款及第3、4款檢討所需留設之距離火應具之防火性能則有不同乙節,如需檢討調和一致,應循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之方式辦理,並從防火安全、日照、採光與通風等方向,整體檢討該條各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