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交易所適用建築法規有關疑義乙案,請依會商結論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11.06.台內營字第745535號
說明:案經本部營建署於本(78)年11月2日邀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台灣省政府建設廳、部分縣(市)政府、財政部及本部有關單位共同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為考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對於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不論其規模,均應視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審核應依本部77.09.08.台內營字第634000號函規定。
二、已核准之證券交易場所,均請列入年度安全檢查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