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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變更都市計畫為私立學校用地規定

內政部71.9.25台內營字第一一四六三二號函
按因舉辦公共工程需要,必需徵用私立學校校地,拆除其校舍,以致校地過小或零散不整,為輔導其遷校,如已取得適當土地做為遷校之用,可否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迅行專案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乙節,前奉 行政院70.2.9台七十內第一四七九號函規定,仍應於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始得依法辦理變更在案,本案私立中山醫學院所有土地,被劃為停車場用地,如確符合行政院61.3.3台六十一內字第一九二九號令規定時,請轉知逕洽該管地方政府依照前開院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