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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且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如何計算私有土地所..

本部98年10月22日召開研商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且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如何計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同意比例疑義會議紀錄
內政部98.11.3內授營中字第0980810716號函

會議結論:

一、按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申請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時,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且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有關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如何計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同意比例乙節,因上開施行細則相關條款已明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時,其需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故請各縣(市)政府在執行計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所有土地面積同意比例時,參照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前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應檢送土地權利關係人參與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同意書乙節,為確保該同意書之真實性,參據本部97年10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416號函籌備會提送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會商結論,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一)檢附同意人印鑑證明書。(二)同意書經依法公證或認證。(三)由土地所有權人親自到各縣(市)政府確認同意書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