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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醫院使用之醫院用地,依法不得辦理徵收或撥用

內政部75.12.18台內營字第四六五○五三號函
行政院44.2.11台四十四內○八七三號令示,現行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規定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之公共事業應以屬於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者為限。又土地法第二十六條明定,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市縣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依本部62.6.21台內地字第五二八三八五號函規定,土地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係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所屬之機關及公立教育學術事業機構而言,至於私立學校或財團法人應無該條之適用。準此,本案財團法人長庚醫院對該用地內公私有土地依法不得辦理徵收或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