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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以樓板挑空設計,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第2項規定「挑空部份計入容積率」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0.03.營署建管字第054027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8月23日90府工建字第232364號函。

二、按農舍係指農民自用之住宅及倉儲使用之房舍,並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本部87年10月29日台87內營字第8708823號函已有明示。卷查本案申請自用農舍所附圖說未設置客廳、餐廳、廚房、臥室等一般住宅或倉儲使用所必須之空間,顯與自用農舍之用途與功能不符。至農舍供住宅使用部分如已樓板挑空設計,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之1規定辦理,本部84年3月7日台(84)內營字第8401269號函亦有明文,請依上開函示規定辦理。

三、檢還附件原件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