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基地內留設之私設通路(註一)是否屬現有巷道之範疇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3.07.22.台內營字第8303592號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3.06.06.(83)高市工務都字第20199號函辦理。
二、查本部65.08.13.台內營字第695145號函規定,私設通路係指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共用樓梯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復查臺灣省政府建設廳66.11.09.建四字第188648號函以私設通路既不直接臨接建築線,其留設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條規定,有其特定要件,且係申請供特定人使用,與供公眾通行或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路不同,故不得以私設道路認定為既成巷路予以指定建築線。是私設通路既不同於供公眾通行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要非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應得於申請新建時,依需要重新整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