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辦公處所土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2.2.17台內營字第一三五九八七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對於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之非營業性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係採列舉規定,本案世界紅十字會台灣省分會辦公處所使用之土地(即台北市有案十二甲段52-1-2-3三筆土地),雖屬公益社團法人所有,究與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傷殘救濟機構有別,故不在上開條文第一項列舉之列。且該分會辦公處所並非屬公共設施,故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