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公開展覽時,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案
內政部88.1.7台內營字第八七一○四七三號函
查本部七十年十一月廿一日台內營字第五二七七一號函准予嘉義縣新港鄉公所免再行公告乙案,係為該鄉公所依當時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廿六條(現行條文第卅九條)規定,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登報公告徵求意見時未依規定載明公告地點,經報由本部查明係屬程序上之欠缺,尚無大礙後始予核准,相關失職人員並經轉飭嘉義縣政府查明議處在案。本案卷查係台中市政府研擬完成旨揭都市計畫地區通盤檢討草案,辦理公開展覽時,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暨同法貴省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遲至公開展覽開始十八日後暨舉辦公開說明會三日後始刊登報紙,難以達到事前登報周知之目的,其案情迥不相同,並無上開函釋規定之適用。本案仍應請台中市政府依照貴省都委會八十七年九月五日八七台省都字第四三六九號函之規定辦理,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