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竹火車站前廣場尺度,依本部59.8.10台內地字第三七九七六五號函附圖以四十公尺縱深為根據,執行上發生賠償疑義
內政部71.7.21台內營字第九二六六四號函
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者,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成立要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至其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機關依事實認定之。
內政部71.7.21台內營字第九二六六四號函
按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國家損害賠償者,以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為成立要件。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至其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請求能否成立,則由受理請求賠償之機關依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