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函為管理委員會未將區分所有權人提案納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02.營署建管字第09900786232號
說明:
一、復台端99年11月15日陳訴書。
二、按「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管理委員會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第36條第1款所明定,所述管理委員會未將區分所有權人提案納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乙節,涉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事務執行方法,規約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又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