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有關機械房之規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8.24.營署建字第21377號
說明:
一、復貴廳87年8月12日(87)建四字第63005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章各節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第五款所明定。惟上開規定僅為明定機械房不計入其樓地板面積,並無涉機械房設置之規定,至機械房設置之必要性.涉事實認定,請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