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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消防署函87.12.22.消署預字第8710896號正本: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消防署函 87.12.22.消署預字第8710896號

主旨:有關高層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適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表列第五項及第七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87年12月4日(87)營署建字31148號函。

二、按內政部85年7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八決議「有關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審查,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辦理。至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之相關規定,於前揭設置標準未規範者,仍應從其規定。」故高層建築物設置自動撒水設備,各層有分散設置之電氣、電信或機械室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十九條規定,此類場所係屬得檢討免設撒水頭之處所,惟須同時依據上揭標準第十八條檢討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之設置,但並無不論面積大小均要求設置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