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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二所載「三溫暖場所」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3.07.營署建管字第1050008566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商業司105年2月5日經商六字第10502203830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5年1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042507863號函辦理。

二、 旨案前經本署案陳內政部104年12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086405號函復貴院有案。嗣據經濟部商業司前揭函說明三稱:「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JZ99020三溫暖業』之定義內容為:『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係參酌三溫暖業具備『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並『供人沐浴』實務條件訂定。」故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第2項附表二所載「三溫暖場所(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場所)」,係指具備「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並「供人沐浴」,且符合B類(商業類)定義「供商業交易、陳列展售、娛樂、餐飲、消費」及B-1組定義「供娛樂消費,且處封閉或半封閉」之場所。惟所詢個案場所是否為「三溫暖場所」,涉事實認定,仍宜由建築物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依上開規定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