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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國民住宅承購人非因違反國民住宅法令規定而自動申請放棄其承購之國民住宅,應作收回抑或優先承購之處置,及土地增值稅負擔疑義


內政部69.7.23台內營字第二四六七六號函

一、國民住宅承購人非因違反國民住宅法令規定而自動申請放棄其承購之國民住宅時,國民住宅出售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優先承購權,其房價以該房屋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之餘額為準,但得依據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其基地價按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辦理產權移轉時,應依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國民住宅承購人違反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國民住宅出售機關強制收回其住宅及基地時,係屬買賣契約之終止,應依法定程序塗銷其產權登記,其房價以該房屋原承購價格扣除房屋折舊後之餘額為準,其基地以原承購價格為準,因不涉及產權移轉,自無土地增值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