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得否申請設置老人住宅,及得否作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之接受基地,以及機關用地得否作安養中心或老人住宅使用乙案
內政部93.12.7台內營字第0930088036號函
一、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得否申請設置老人住宅乙節,前經本部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開會研商,獲致共識,並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七五二九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在案(正本諒達)。至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土地得否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乙節,查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及農業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並非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可容積移轉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二、另有關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得否作老人安養中心或老人住宅使用乙節,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機關用地得多目標作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請依上開規定及本部前開會議結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