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9.09.營署建管字第0970046694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7年8月6日譚蓮國字第97080601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之2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昇降機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另「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75公分以上,高度在180公分以上之防火門。」同編第76條第4款業有明定,有關昇降機機間之防火區劃如採用防火捲門為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者,仍應符合第76條第4款第3目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