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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籌組社區都市更新團體,可否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之限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9.8.29八九營署都字第041631號函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擬具事業概要前,應先舉辦公聽會;惟查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及所有權比例達「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時,得逕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之限制。准此,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籌組更新社區如符合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自得免召開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