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向管理委員會申請閱覽影印竣工圖說、管線圖說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9.05.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92908895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台端99年4月29日函。
二、按「利害關條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膳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第36 條第1款及第8款所明定,又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料,其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本署96年12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744號函已有明釋。至於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條例第36條第1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條例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另關台端前於99年4月20日、22日函詢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物竣工圖說、管線圖說之疑義乙節,本署業分別以99年4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92908400號及99年5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0992908709號書函答覆台端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