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停車空間之車道上方淨空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0.06.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5238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5月11日府工建字第1000060026號函。
二、停車空間及其應留設供汽車進出用之車道,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已有明定,又同編第61條第1款第3目規定「停車位角度超過60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5.5公尺,寬5公尺以上之空間。」有關設置懸吊式單層機械停車設備,如停放或搬運車輛過程需佔用車道或同編第61條第1款第3目規定停車位前方深5.5公尺,寬5公尺以上之空間範圍,已違反上開條文規定,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易肇致危險,自不得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