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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函為「台北市區公用電話亭聲請用電擬比照公車售票亭及公共廁所申請接電免予查驗建築物使用執照」乙案,轉請查照。

內政部函 67.01.27.台內營字第772475號

說明:

一、依據台灣電力公司66.11.17.電業字第661110512號函辦理,並復貴府67.01.13.(67)府工建字第56153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條雜項工作物並無包括公用電話亭之明文規定,本案應請依照建築法第9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