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築共同起造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行變更起造人,可否准予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8.23.台內營字第024095號
說明:
一、復貴府68.07.25.坊建字第7497號。
二、按建築物之起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除應具備一定書圖外,並須附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法第12條及第30條定有明文,此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足以證明其為取得土地建築之權利者為要件,是申請該建築物起造人名義變更,固不僅應經雙方當事人之同意,並應審查建築土地權利之變更是否合法以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