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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條之3安全維護照明裝置地面照度基準計算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4.11.17.營署建管字第1040073689號

說明:

一、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4年11月10日能電字第1040071391號函(如附件)辦理,並復臺端104年10月21日電子郵件(信件案號1041021003)。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6條之3規定:「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該表照度基準係針對所定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內,其地面各量測點之照度基準,而非量測範圍內之平均照度,以強化及維護上開空間之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