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已完工之違章建築處理原則,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行查照。
內政部函 68.01.15.台內營字第827027號
說明:
一、本案前經本部邀同各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據以報奉行政院67.12.22.台67內11423號函後由本部本於職權究明事實後依法辦理。
二、茲將前開會商結論敘明如次,請依會商結論辦理:
(一)建築法第86條第1項第1款對於違反同法第25條規定擅自建造者所為勒令停工補手續之規定,應僅限於尚未完工之建築物,已完工之違章建築應不適用該條款之規定,是程序違建已完工者不得准予罰鍰補照,依法應予拆除。
(二)程序違建已完工者如一律多以拆除,執行上不無困難,為兼顧實際情形,爰擬處理原則如左,惟嗣後對於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仍應依法執行,一律拆除:
(1)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按建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
(2)已完工之程序違建於補辦手續時,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委託開業建築師及營造業作安全鑑定,對該建築物負技術責任,並由當事人支付費用。
(3)違章建築已建築完成,而迄未予以查報取締,顯為違章建築管理上之一大問題,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三、前開會商結論有關違章建築之是否完工,應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勘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