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端再函詢關於建築物陽台維修管理責任歸屬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7.30.營署建管字第1040049269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4年7月22日函。
二、旨揭1案本署104年7月16日以營署建管字第1040045108號函已明釋在案,先予敘明。
三、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所明定,所詢建築物7樓陽台底部維修責任歸屬乙節,如該陽台底部屬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則其修繕、管理、維護依規定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屬專有部分之共同樓地板,則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