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所訂之租約是否屬典權行為一案
內政部100.10.26台內營字第1000206278號函
按「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分別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及第15條所明定,故有關依該條例所訂之租約非屬典權行為。是以,本案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
內政部100.10.26台內營字第1000206278號函
按「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分別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及第15條所明定,故有關依該條例所訂之租約非屬典權行為。是以,本案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未自行使用之不動產,經催徵而不繳納者,得責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扣繳或墊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