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五層樓以上高層公私建築物之消防安全檢查,請依部議訂定之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處理要點迅速辦理。
內政部函 62.11.20.台內營字第570348號
說明:
一、本案係依據行政院62.09.26.台612內8067號函辦理,並經本部邀請有關機關研商作成之結論。
二、檢送本部62.11.10.會議紀錄乙份,請迅速依照會商結論辦理。研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小組成立事宜,及訂定危害公共安全標準會議紀錄。
結論:為貫徹執行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特訂定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處理要點如左:
一、檢查範圍:依據行政院62.09.26.台62內8067號函指示就超過4層樓或面積在一千乎方公尺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先行辦理。
二、檢查標準:及處理方式:
(一)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公布前興建之建築物,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六章防火構造等條文及台灣省火災防範辦法有關規定標準檢查,不合前項規定標準而可以改善者,限期六個月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停止其使用。不合第1項規定標準而無法改善者限期六個月內變更為非公眾之使用。逾期仍不照辦者,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令其拆除。
(二)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公布後興建之建築物,依照現行有開法令規定之標準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限期六個月內修改並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辦理。
三、消防安全檢查聯合檢查小組及督導小組之編組:
(一)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下設消防安全聯合檢查小組,由警察機關負責召集,會同主管建築機關及有關機關實際負責業務人員組成,負責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之執行及將檢查結果彙報上級政府等業務。
(二)直轄市政府、省政府下設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小組,由主管建築機關負責召集,會同警察機關及有關機關高級主管組成,負責消防安全檢查之督導考核,檢查結果之研判、分析、處理及執行上疑難問題之協調與解決等業務。
四、檢查期限: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小組及聯合安全檢查小組應於本年11月底以前編組完成,並於本年12月1日開始實施檢查工作,檢查期限為三個月,省市政府並應於每個月終將執行檢查情形報部,以便彙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