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轄內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無法確定核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證明之土地,申辦營業登記,可否准其登記疑義
內政部75.12.18台內營字第四六五二九二號函
查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另建築法施行前未領有建築執照,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貴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條已有規定。
本案有關貴省轄內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建築物如經領得使用執照者,應請逕行依照各該主要計畫之規劃意旨及鄰近相關地形、位置,認定其使用分區,符合規定者,自得依照上開規定據以申請營業登記;如認定確有困難,應暫緩受理營業登記,並儘速擬定細部計畫,以維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