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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事務所函為建築物留設無障礙機車停車位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103.03.07.營署建管字第1030008943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3年2月7日103勸字第006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167條之6規定:「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停車位。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五十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再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但H2類住宅或集合住宅停車空間超過五十個停車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一百個停車位及其餘數,應增加一處無障礙停車位。」上開規定係指汽車停車位之設置。

三、另本規則第170條係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在「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9點規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種類之停車空間亦指汽車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