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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之重建計畫,涉及原建蔽率及原建築容積之核定時機疑義

內政部106.10.17內授營更字第106080675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6年9月2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4421002號函。

二、按本條例第5條(略摘)「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時,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應擬具重建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另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略摘)已明定「......重建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重建計畫範圍。二、土地使用分區。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五、依本條例第6條第5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故貴局函詢重建計畫中原建蔽率及原建築容積之核定時機,因涉及重建計畫中容積獎勵額度及建築物配置,故應於核准重建計畫前確定;至其應於申請重建計畫前先予核定或審查重建計畫時一併核定,屬實際執行問題,請本於職權妥處;另查本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訂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第4條申請案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之行政審核時間,併請貴局訂定核定時機時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