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集中留設停車空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7.01.28.台內營字第569249號
說明:
一、復貴廳77.01.14.建四字第404號函。
二、查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原第五十九條說明三)暨本部74.09.13.台內營字328462號函已為明釋。本案建築基地之停車空間擬留設於其他基地上,依函附資料,其他基地之建造執照業已申領,未符上開同時請領執照之規定,自不得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