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己報備成立之二個管理委員會可否准予合併為一個管理委員會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12.07.台88內營字第8878187號
說明:
一、依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88年9月20日北市工建字第88326511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己報備成立之二個管理委員會,如其為二個比鄰之公寓大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合併為一個管理委員會,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至第37條規定成立合併之管理組織及執行管理維護事務,至區分所有權比例如何計算乙節,仍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