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臺端函詢農舍可否辦理增建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1.10.營署綜字第1020085533號

說明:

一、復臺端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18日寄達本署)申請書。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但經直轄市、縣(市)農業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該規定係本部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7月1日修正後增訂有關農舍分期興建(即增建)之規定,故自本辦法修正發布後,本署91年1月15日營署綜字第09000807490號函已應不予適用。

三、依首揭申請書所附資料,臺端擬申請增建之農舍係起造人廖秋林君於78年興建完成並領有使用執照,並座落於中壢市萬能段547、548地號等2筆土地,嗣由臺端於102年1月16日買賣取得,依上開規定,如非由原申請人申請增建,則新申請人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農舍興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