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101年3月28日研商農業用地申請解除套繪,得否逕由擬解除套繪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並免取得該使用執照之其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04.16.營署建管字第1012907912號
說明:依據本署101年3月13日營署建管字第1012904573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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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本案礁溪鄉公所於71年核發3棟農舍使用執照,基地位於3筆土地,經重劃分割為15筆,建物經辦理登記坐落於其中1筆地號。因建物位置與原核發使用執照竣工位置不符,該農舍使用執照、建造執照是否仍然有效、得否撤銷或補正,並辦理其餘非農舍所有權人之農地部分解除套繪等情,宜請宜蘭縣政府查明個案事實,依行政程序法、農業發展條例及建築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再行研議處理。
二、至農舍所有權人所有之農地面積比例如符合法令規定,得否由原申請土地範圍任一所有權人提出解除套繪,無須取得其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乙節,據花蓮縣政府代表說明,除依前「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將十公里範圍內耕地合併計算申請興建農舍建築面積之案件外,該府90年以前起造人所有農地須一併提出申請興建農舍,農舍與農地面積比例遠大於法令規定之案件數量頗多。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意見表示:「一、興建農舍後之農業用地,得辦理解除套繪註記之原則,應符合最小農業經營合理規模,無論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前或修法後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爰若未符合農舍與農業經營面積一比九比例,且達0.25公頃以上,不應同意解除套繪管制。二、惟申請解除套繪之執行方式及行政作為,係屬貴部權限,是否應取得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得為之,本會尊重貴部意見。」如農舍與其坐落該筆農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其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得否免透過變更使用執照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為效力之轉換,無須取得其他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請作業單位洽商本部法規委員會意見後,必要時再召開會議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