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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使用執照基地地號與地籍圖不符,如僅係分割所致,且於核發建築執照(包括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前已辦理分割者,仍得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依本部74.10.07.台內營342901號函(註)申請更正,請查照轉知。

內政部函 75.12.02.台內營字第457865號

說明:依據台中縣民○○○君申請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