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北市政府函詢,因應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避免群聚,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得否改以其他方式辦理1案
內政部110.7.12內授營建管字第110081025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年6月17日新北工使字第1101145217號函辦理。
二、本部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第2項規定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分別於第7條及第10條分別規定,為管理及運用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各直轄市、縣(市)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且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合先敘明。
三、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0年6月23日宣布,因應本土疫情持續嚴峻,全國疫情警戒第三級延長至7月12日止,請全國民眾與政府共同持續努力,嚴守社區防線,並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家庭聚會(同住者不計)和社交聚會,並避免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
四、又本辦法第9條已明定本會之任務,因應科技進步與依本辦法辦理之本會需求,亦可透過以視訊會議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討論與決議之目的。新北市政府所建議以「書面審查」會議方式進行1節,各直轄市、縣(市)轄內如屬指揮中心公告之三級警戒地區及期間,得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本會之各項任務。
五、綜上,因應疫情管制無法召開現場實體會議之情形時,仍請製作相關會議紀錄,以符本辦法規定及公共建築物及騎樓無障礙環境業務辦理考核作業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