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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活動中心」用地,可否視同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78.11.4台內營字第七五三五二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以都市計畫法第四章之規定所指定者為限,又都市計畫法貴省施行細則第三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三十條已明文規定「青年活動中心」為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之一種,準此,本案青年活動中心自不得視為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