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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所有權人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事宜

內政部90.12.11.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五九一號函

一、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所有權人如尚未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仍應依本部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二二五一號函辦理。

二、至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如已無「國民住宅用地」及「國民住宅」之註記者,則無需再受國民住宅條例相關法令之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