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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中港港埠專用區倉儲專區申請下水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乙案

內政部90.5.31台內營字第9008067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三條規定,下水道主管機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台中港港埠專用區位處貴縣轄區,貴府自為該管主管機關,有關轄內下水道事宜,依據該法第六條規定,均屬貴府辦理事項範疇。該專用區申請專用下水道設置,貴府仍應下水道法相關規定為之,至該區下水道系統由該管台中港務局核可,但未送貴府審查,其依據如何?應請其說明之。

二、所詢該專用區污水處理如已依水污染防治法取得其水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設置下水道,則有關其設置書圖審查、施工、查驗等,仍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