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順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禾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開發「林口特定區機場捷運A7站區開發案(產業專用區)」申請適用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1項第1款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下稱本獎勵辦法)」疑義案
內政部107.10.17內授營鎮字第1070817406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9月7日府經招字第1070220922號、107年9月14日府經招字第1070233929號及107年10月9日府經招字第1070256735號等3函,並依據財政部107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1520號及本部107年8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70814464號等2函辦理。
二、有關投資建設計畫提出時間1節:查本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及完工日期。」經財政部107年7月12日台財稅字第10700571520號函示略以:「公司申請適用本獎勵辦法,應於預定開工日前擬具投資建設計畫,載明預定辦理事項及作業期限,送主管機關核定。」及本部107年8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70814464號函示略以:「 倘申請公司於預定開工日前擬具投資建設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雖未於該計畫預定開工日前核定,公司即依計畫預定期程開工,嗣後該投資建設計畫始經主管機關核定,仍得依本獎勵辦法給予獎勵及協助 」,因此,申請投資獎勵之公司仍應依上開2函示於該項投資建設開工前擬具投資建設計畫,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另查旨揭公司投資林口特定區捷運A7車站產業專用區土地,係屬於預標售土地,依本部之機場捷運A7站開發區產業專用區招標投資案之投資買賣土地契約書規定,乙方(旨揭公司)應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後,2年6個月內完成全區整地、道路、下水道、必要管線等工程及必要之公共設施,並需俟產業興建基地面積達產業使用之土地50%以上取得建造執照並申報開工後,始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等,故乙方申請開工及完成建設行為等期限已受到限制,此外,本獎勵辦法對投資建設之分區或分項開工行為未有明文,因此,旨揭申請公司如有分區發包或分項開工需求時,得請投資公司修正投資計畫書內容,扣除已開工及已購買機器與設備之投資項目,以該區或該項工程預定開工日期未逾申請日期之投資項目申請獎勵,以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