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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自購申請人以買賣購得之「辦公室」用房屋交換「住宅」用房屋,可否辦理優惠貸款

內政部營建署85.3.21營署宅字第○五二三七號函
查本案因購屋時間在取得貸款證明之後,因申辦貸款之標的物係由於原承購房屋用途不符規定且無進住而逕為交換取得,其原始取得產權方式仍為買賣,應可准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