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申請建築之市場用地,地上一、二層為公有零售市場,三層以上為私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數量如何檢討計算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 83.06.21.台內營字第837297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3.05.24.(83)高市工務建字第17599號函辦理。
二、查建築基地達一、五○○平方公尺之公有建築物,其停車空間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之,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附表說明(五)所明文。另查公有建築物之定義,建築法第六條亦有明文。本案應請依前揭條文規定,就其申請建築實際情形,依公有建築物及私有建築物部分,分別檢討計算其應設置之停車空間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