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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如所有權人不提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2.06.台內營字第471368號

說明:

一、復貴廳76.01.06.建四字第314316號營函。

二、本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有權人延不提出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為公共安全,應請催告限期辦理,並依建築法第77條、第77條之1規定,加強其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