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局執行建築物室內裝修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5.28.台內營字第9007603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4月30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952400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查該法條於民國60年即已公布施行,惟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迄未依上開法條規定訂定,仍請儘速修正建築管理規則以符規定。在未修正前貴局有義務助該類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使用執照。
三、本案監察院建築物係屬建築法施行前未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規定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如因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未規定致無法取得使用執照,非歸責於申請人,為免損及申請人權益並維護公共安全,同意以合法房屋證明替代使用執照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四、至貴局所提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使用之表格與現行法令明顯不符乙節,請研提具體意見送本部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