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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法第45條第3項有關公有土地之處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5.01.31.台內營字第375926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4.12.24.台財產二字20982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45條對公有畸零地之處分,並無面積限制,基於法令適用原則,公有畸零地倘符合建築法第44條及第45條之規定,自應依當期土地公告現值讓售鄰接土地所有權人,不因面積大小而異,行政院74.08.14.台(74)財15317號函釋有案,但公有土地非屬同法第45條第1項範圍之土地,自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