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可否辦理個人自營計程車行或自營小貨車運輸業營利事業登記
內政部74.1.20台內營字第二七六七六五號函案經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個人自營計程車行僅有計程車業其營業方式為流動性質非在固定住所從事交易亦無變更或佔用國宅為非居住之使用,與本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函之規定尚無抵觸,應准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二、自營小貨車運輸業雖非營利事業公司,惟其營業活動影響社區居住安寧。為維持國宅優良居住品質仍宜依照本部六十八年七月三日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九號、七十三年十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二六五三一一號兩函之規定,不准辦理營利事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