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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可否加裝磁力鎖管制設備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8.10.14.營署建管字第1080069600號函

說明:

一、復貴局108年9月4日新北工使字第1081615876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 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又本部103年9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0059號令釋示「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之『病房』、『臥室』及『寢室』,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但書所列『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其連接走廊之防火門得不受同款前段『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之限制。」本部上開號令係免除該等機構門扇開啟方向之限制,先予敘明。

三、同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均應「免用鑰匙即可開啟」1節,係指人員免帶鑰匙即可開啟門扇通過出入口,與上開第5款及本部上開號令之門扇開啟方向不同,本部上開號令尚無免除護理機構等同條第3款及第4款之限制。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如設置磁力鎖等管制設備,仍應依本署102年3月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函(註)「往避難方向,於平時仍應免用任何形式之鑰匙即可開啟;……往避難方向之他側需以鑰匙、刷卡感應等方式始可開啟,尚非法所不許」

※註:102.03.01.營署建管字第1020005600號詳同條文解釋函。